中电联研究室主任潘荔在由中国电力开展促进会(简称“电促会”)主办的“2013电力行业竞争情报报告会”上做了题为“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对电力行业开展影响及建议”的报告,介绍了环境保护法令法规体系,具体列举了火电厂所触及的有关法令法规,阐述了 法令法规对电力开展的影响。
在电力开展过程中, 的制约因素越来越重要,占比的权重也越来越大,因此,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对行业的开展发生的引导和束缚效果显现的越来越强。
潘荔首先对电力行业有关的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进行了领域性的释疑和概括。近30年,我国现已制定了 有关的法令9部,自然资源类的法有15部,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等。她指出,日趋严厉的 法令法规总体上促进了电力 作业,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推进了结构调整,加大了电力行业 投入。
潘荔系统分析了现行 法令法规履行中存在的疑问。她指出,近期,电力行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修订和《环境保护税法》制定作业。从行业开展的角度看,重视的要点主要包含:一是法令修订滞后与新的环境管理疑问;二是与其他法令不和谐;三是责权利不一致;四是管理边界不清等。
针对这些疑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表电力行业对《环境保护法》提了如下几点修订建议:
榜首,清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效果以及与有关污染操控法令之间的关系。比如,对火电厂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操控、排放规范、水土保持、排污收费等准则以及有关经济政策配套上,不一样的法令存在很不和谐的地方,履行过程中很多存在对立、交叉、重复、不公平的情况。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应从法上、从根上处理上述疑问。
第二,根据责权一致准则,建议《环境保护法》清晰各主体的职责、义务和依法承担的法令职责。包含清晰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细化并清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管理职责、充实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并进一步清晰法人、行业组织、公民的职责等。
第三,调整几项重大环境管理准则或规定。包含将国家环境质量规范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制定上升到法规层面;将现有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检验、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简化;撤销计划经济期间制定的“三一起”准则;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准则,简化有关的程序;在排污权买卖没有实施的前提下,撤销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准则,用排放规范进行监督管理;撤销对达标企业的收费准则,改为超支罚款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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